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强化校企合作,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校产教融合平台建设,发挥校企双主体育人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教融合平台是指校企合作,基于各自的优势互补融合,投入土地、房产、场地、设备、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共建的以人才共育、专业共建为目标的协同创新载体、基地或项目。典型的产教融合平台包括: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市域产教联合体、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业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
第二章 协议签订与管理
第三条 建设培育期。校级产教融合平台建设和培育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合作涉及企业接收实习生的,时间不少于3年。
第四条 平台建设方案与任务书制定。各平台须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我校发展规划与平台功能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台建设方案与任务书。平台建设方案与任务书的产出指标设置可参考产教融合平台绩效评价指标。
第五条 协议签订。需要学校配套资产(场地、设备等)的产教融合平台:由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拟订和论证建设方案及任务书,必要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经二级学院评审通过后,由校企合作处组织教务处、科技处、资产处、后勤处、纪检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及评审,必要时报学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经学校评审通过后,项目实施部门与合作方协商并拟定平台共建协议。按学校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平台共建协议。不需要学校配套资产(场地、设备等)的产教融合平台:由二级学院项目团队负责拟订建设方案及任务书,必要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建设方案进行内部论证,经二级学院评审通过后,与合作方共同协商并拟定平台共建协议。按学校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平台共建协议。
第六条 平台建设过程管理。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产教融合平台建设的过程管理。根据平台建设方案及任务书不定期巡查平台建设进度情况,重点对已立项国家级或省级培育建设项目、拟推荐认定国家级或省级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并检查督促。
第七条 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合作方交付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在平台合作建设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课题、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协议约定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第九条 平台建设的终止。(一)在平台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项目实施部门经与合作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可提出合作提前终止,并及时与合作方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二)对于未按照共建协议约定进行平台建设的,二级学院产教融合工作小组应及时了解成因并督促整改,同时提供必要协助。整改未达预期的,项目实施部门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到校企合作处,报送学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相关事项。
第三章 平台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等级。对照平台建设方案及任务书,考核建设实际完成进度,结合平台所选的运行产出指标(见附件)承诺完成情况,由评审专家团队对平台建设及运行予以等级评价: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优秀不超总参评项目的20%)。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国家级或省级产教融合平台、已立项培育国家级或省级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由校企合作处每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会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学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除上述所列内容之外的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由各二级学院产教融合工作小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建设期内年度绩效评审。平台建设期满时,由校企合作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平台建设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平台项目的校内负责人须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绩效报告,各二级学院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平台建设整体绩效报告,附相关佐证后报送校企合作处。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均采取一票否决。
(一)凡占用校内场地的平台建设项目可以接纳学生实训实习而未安排的,不论项目取得任何成果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二)凡平台在教学、生产或实习实训中出现重大事故的,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激励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实施部门考核挂钩,作为二级学院(部门)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级别认定。通过项目申报,以竞争或者遴选方式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或入库培育项目,业绩纳入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条件。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级别认定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认定的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或入库培育项目。
(二)省部级:指除本条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省级政府产教融合工作主管部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认定的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或入库培育项目。
(三)校级:指学校认定的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或入库培育项目。对于上述未列举的,由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产教融合平台、校企合作项目,由学校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其级别。
第十七条 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的负责人需根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验收要求积极组织团队有序推进平台的建设,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产教融合平台的建设任务,通过相关验收工作。因负责人或团队成员的个人主观原因或不作为等导致平台建设无法通过阶段性或终期验收的,查明事实后,学校根据影响程度分别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最终无法通过终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 3 年内、团队成员 1 年内不得申报同级别(含)以上的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产教融合平台的不同形式,逐步分别制定对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实施细则、绩效评价、经费配套及使用等内容。尚未形成具体管理办法的产教融合平台形式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