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校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3-10-08   访问量:3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企合作建设与管理,促进产教深度融合,保证学校各项校企合作项目按协议落地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围绕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校企双方发挥各自优势,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使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均得到提升。在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整合一切可用资源,以争取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坚持产教融合的原则。鼓励校企合作深度发展,让学校成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科研技术服务中心;企业成为学校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课题开发基地、教师实践技能提升基地。力争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相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对接,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校企合作的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学校校企合作处、党委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工处、科技处和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的主要职能。

第七条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内的其他职能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成立校企合作项目组。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止。合作项目组组长由项目负责的单位指定人员担任。各二级学院作为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


第四章  合作条件

第十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质的法人单位,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教学、管理、科研水平提升,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五章  合作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1.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2.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聘共用,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3.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联合招收学生学徒,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4.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5.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6.联合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章  校企合作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校企合作处统筹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2.研究国家有关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创新完善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

3.负责统筹协调全院范围内的校企合作活动,规范校企合作的运行程序,推进校企合作实际工作;

4.负责学校校企合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

5.发挥桥梁和媒介作用,搭建产学研结合、校企深度融合的服务平台;

6.积极协助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开发校企合作项目,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丰富校企合作形式,深化校企合作内容,跟踪实施过程,推广经验做法;

7.负责校企合作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为学校提供校企合作决策咨询。

第十四条  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工作

流程如下:

1.调研论证。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会同校企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调研、洽谈、论证;

2.起草协议。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根据校企合作处提供的相关协议模板,负责与合作方协调并完善合作协议文本内容,并填写《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协议审签单》;

3.审批协议。校企合作处根据申请,组织修改协议,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重大项目提交校务会讨论;

4.项目签约。通过审核的协议,由校企合作处联合项目承担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举行签约仪式,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经费管理。校企合作专项经费支出必须是校企合作工作洽谈过程发生的,与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并且其使用必须按学校相关财务文件规定执行。校企合作经费主要用于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会务费、专家论证费、相关资料印刷费等。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登记仪器 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协议规定、书面承诺赠予或奖励学校 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赠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 终止,学校固定资产由项目负责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规定收回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清单清点后,出具证明予以归还,承办项目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校企合作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使用,通过校企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经费及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涉及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具体合作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直接责任人。每个校企合作项目原则上均应有相应的安全制度或安全措施,必要时还需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业绩考核。校企合作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成绩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分为部门自评和学校考评两部分。各部门按考核指标和考核点收集、整理原始材料,结合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完成书面总结;学校校企合作处组织相关人员考评,由考评组查看总结,查阅原始材料和自评得分,确定各部门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评选校企合作先进单位、校企合作创新项目和先进个人,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研究处理,处理结果通报本人及单位,并且本学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校企合作的内容涉及与科研、社会服务等相关的项目由对应的职能部门对接,并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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