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发文:武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3-10-07   访问量:491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实验、实训室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品的界定

本制度所指的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后勤处和二级学院是学院危险品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健全学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院(系)是危险品管理和使用的主管单位,由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1.落实具体的安全管理人员;

2.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

4.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当有事故发生时查清事实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 危险品的采购

第六条申购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需要提出申购危险品计划,经各院(系)拟定数量后报校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2.院(系)报送申购计划至教务处审批。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申购计划采购。

3.采购回来的危险品应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不得放置在临时存放地点。

第七条危险品的采购必须由后勤处指定专人负责,运输中采购员要押运,直到办完验收入库为止。外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规定。

第四章 危险品的存放

第八条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条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存放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分类、分库存放,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库房搬运应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第十三条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

1.剧毒药品保管要有专柜,专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品存放、发放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

2.保管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应符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

3.剧毒药品储存,必须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4.剧毒药品柜内,要有所存药品卡片账,并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5.存放剧毒药品的容器或其他相关容器,必须贴有特殊标志的标签。

第十四条严禁外人进入危险品仓库内,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库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危险品一旦缺损或丢失时,应立即向院(系)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六条长假期间,使用危险品较多的实验、实训室,其保管条件不完备时,应将在用的危险品送入危险品仓库集中保存。

第五章 危险品的领用

第十七条领取危险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危险品专柜,并指定专人领取和保管,且必须做到随用随领。

第十八条领用危险品时,领取人应填写危险品申领表,经实验、实训室责任人签字后,到危险品仓库领取,所领物品要当面清点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

第十九条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二十一条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对于废水、废气、废料要按照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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