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文:武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3-09-19   访问量:454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西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职责

第一条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及各级消防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校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保卫处)。部门成立消防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第六条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第七条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八条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在师生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 防火小组职责

第十一条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三条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本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第十六条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八条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义务防火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第四章 维护消防安全的工作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二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保卫处备案。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五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部门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二十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或承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校保卫处,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十九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部门施工。任何部门、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部门、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实行定期专人维护。

第三十校内承包部门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部门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三十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三十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部门防火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五章 消防安全制度的奖惩原则

第三十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如下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部门、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三十九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四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本规定自印发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制度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主管校领导审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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