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团员推优入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不仅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系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学院团委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推优条件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五条 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六条 凡团的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任务,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的条件具体为:
(一)入党动机端正,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尊师爱校、作风正派,班主任、辅导员、系里反映良好;团结同学,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三)积极参加院、系以及班级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工作踏实肯干,认真负责,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认真刻苦,成绩无不及格及舞弊现象,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五)写入党申请书达三个月以上,至少递交了一份思想报告,并顺利通过了业余党校、“青马工程大骨班”的学习并结业。
(六)在校曾评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或院“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班干”等荣誉称号,或曾被上级团组织表彰,或在省、市及全国比赛中获奖的团员;以及在院、系和班级活动组织中有较大贡献的团员将优先考虑。
(七)在院、系两级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可由院团委、系团总支在征求院系学生干部所在团支部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系党支部推荐。
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在本学年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处分,尚未撤销的。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入党“推优”工作定于每年3月份进行。由系团总支负责主持,并且受系党支部的直接领导。
第十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工作程序是:
(一)团支部对本年度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大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即成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意见,上报给系团总支。
(三)系团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全面衡量、审查、最后讨论确定向党组织推荐发展的对象,报系党支部征求意见,并在院、系内进行公示7天。
(四)被推荐人详细填写《团员推优入党登记表》,团支部、团总支分别签署意见,由团总支送报院团委。
(五)院团委定期汇总及审批“推优”名单,并将“推优”决定报院党委、系党总支备案。
第十一条 团支部和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公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推荐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院团委研究批准,可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要以业余党校、青马工程大学生骨干班为阵地,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使广大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违反规定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制度被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消。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在校大、中专学生,青年教职工团支部的推优入党工作可根据青工特点,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共青团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