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比办法
发文:阮青   发布时间:2010-10-10   访问量:12281

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审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工处、团委、教务处、财会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干部组成的班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度两个学期都获得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在前两名。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达到第四点要求,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 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江西省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各年级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班级推荐。各班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推荐,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本班级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如无异议,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报送学生处进行评审。

各班级同时上报《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及学生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

    第十一条  学工处审查。学生处认真审查各班级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后,报经学院领导集体进行审定,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将名单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学生处、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生学期综合评价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要做好国家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五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奖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奖学金,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930日起开始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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