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内部流动管理办法
发文:龚思颖   发布时间:2017-11-06   访问量:156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员工内部流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学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岗匹配。根据中航工业洪都关于印发《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内部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司企规字[2015]69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员工内部流动遵循以下原则:

1、按编制定员和按需选聘的原则;

2、有利于学校教职员工优势整合和优化的原则;

3、有利于教职员工发展的原则;

4、有利于人岗匹配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领导干部序列岗位的内部流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形式、范围

第三条  内部流动形式

(一)正式调动

1、岗位轮换:一种是指按照一定的计划安排学校内部部分关键岗位的教职员工在一定期限内轮换到不同部门或不同岗位的流动方式;一种是为多岗位锻炼的需要,促使教职员工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交流的方式。

2、内部招聘(编制外):是指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在社会进行公开选拔招聘。

3、组织调动:因学校需要或公司开展组织结构调整等,通过组织行为进行的人员调配。

(二)临时调动

1、借用借调:因上级单位、中航工业成员单位或公司内部单位等因科研生产、重要专项工作需要,在一定的时期内临时抽调的学校教职员工,到相关单位及公司参与或配合工作的临时流动。

2、挂职锻炼:按照上级单位及公司的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将骨干员工和后备人才输送上级单位、中航工业成员单位或公司内部单位相应岗位进行锻炼的临时流动。

第四条  内部流动的范围

上级单位、中航工业成员单位、公司内部、学校部门。

 

第三章  内部流动程序

第五条  编制外招聘录用人员

按照《学校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人员调出(辞职、解聘、调离)

教职工辞职、解聘、调离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部人员调整

1、学校在编人员部门之间调整。

在本部门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范围内,对符合岗位要求的申请调整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缺岗部门写出需要人员与岗位的申请,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2)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本部门内部人员跨岗调整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借用借调及挂职锻炼程序

由公司根据科研、生产、经营需要,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内部流动管理

第九条  教职员工在正式调动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管理。

第十条  临时调动期间,教职员工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原则上仍由学校负责管理,如有保密等工作需要双方明确责任的,需由学校与借调单位进行协调后确定责任管理部门。

如根据工作特性需要签订协议的,由学校与现用人单位、本人三方协商签订,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在临时调动期间,教职员工应与学校保持沟通,定期报告借用、挂职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人员流动纪律

1、在人员流动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负责人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流动规定和程序。

2、人员流动时,不得侵犯学校的权益,不得私自带走或自行损毁学校的科研成果资料、技术资料、图纸、仪器设备、电子文件材料、办公家具及设备等。流动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3、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将工作人员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一经发现,停发当事人工资和校内津贴,并追回当事人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和校内津贴,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责成当事人回校履行岗位职责。仍不回校的,以旷工论处。

4、已经批准调出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在未办理完离校手续之前,应坚持正常工作。否则将停发其工资和校内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之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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